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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兴奋剂的规定

2009-10-21 16:46:20访问次数:信息来源:

 

       一、非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胰岛素批发业务。

       二、除胰岛素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三、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向所在地市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由市局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和现场检查,省局负责经营资格认定。

  四、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3、有专储仓库或专储药柜;
  4、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出入库登记制度和记录,且记录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五、申请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规模应在当地具前列。原则上每个地市经营除胰岛素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不超过两家。

  六、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和其他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七、自今年5月1日起,凡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的药品,均应在外包装上标明“运动员慎用”字样。
        八、所有含兴奋剂药品,均严格实行处方药管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93    更新时间:200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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